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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设施/浴室进入与性别身份

背景

  • “跨性别人士”一词是指其性别身份和/或表达方式与出生时分的性别(例如,出生证明上的性别)不同的人。跨性别妇女一词通常用于指出生时被认定为男性但现在却具有女性身份的人。类似地,跨性别男子一词通常用于指出生时被认定为女性但现在却具有男子身份的人。一个人不需要接受任何医疗程序也可能被视为跨性别男子或跨性别妇女。 

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与跨性别人

  • 除其他联邦法律外,EEOC还执行1964年《民权法》第七条,这项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宗教和性别(包括怀孕、性别身份和性取向)的就业歧视。第七条适用于拥有15名或以上雇员的私营、州和地方政府雇主,以及作为雇主的联邦机构。与所有禁止歧视规定一样,这些保护规定涉及工作场所的行为,而不是个人信仰。因此,这些保护规定不要求任何雇员改变信念。相反,这些规定寻求确保雇员受到适当的工作待遇,以便所有雇员都能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履行其工作。按照第七条,与州或地方法律中相反亦不能构成抗辩理由。42 U.S.C. § 2000e-7.(42《美国法典》第2000e-7条)
  • 联邦部门的求职者和雇员提出的就业歧视投诉时是由相关机构处理,但随后可就机构的决定向EEOC提出上诉,如EEOC认定存在歧视的情况下, 可替其提出索赔。相反,指控州或地方政府或私人雇主歧视的指控直接提交EEOC调查,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自愿解决;EEOC不能命令对此类事项提出索赔,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提起诉讼。
  • Bostock v. Clayton County, Georgia,No. 17-1618 (S. Ct.June 15, 2020)(博斯托克诉克莱顿县)一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基于跨性别身份的歧视是违反第七条的性别歧视。 
  • Lusardi v. Dep’t of the Army, EEOC Appeal No. 0120133395, 2015 WL 1607756 (Mar. 27, 2015) 一案,即联邦部门上诉案中,EEOC认定:
    1. 一家联邦机构拒绝雇员平等使用与其性别身份相对应的公共浴室/设施,构成性别歧视;
    2. 该机构不可将正在接受手术或任何其他医疗流程或提供手术或任何其他医疗流程的证明作为雇员享受权利的条件;
    3. 该机构不可迫使跨性别雇员使用单人卫生间来逃避提供公共浴室/设施平等使用权的要求(尽管雇主可以为所有可能选择使用单人卫生间的雇员提供这样的卫生间)。

有关更多信息……

如果你认为自己受到了歧视,该怎么办

  • 如果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可以采取行动,提交投诉来保护你在第七条下的权利:

私营部门和州/地方政府雇员可拨打1-800-669-4000或前往https://www.eeoc.gov/zh-hans/ruhetiqijiuyeqishizhikong,联系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歧视投诉。

联邦政府雇员可联系你机构的EEO顾问,启动投诉程序;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https://www.eeoc.gov/federal-sector/overview-federal-sector-eeo-complaint-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