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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膚色歧視

種族歧視是指因個人(求職者或雇員)屬於某個種族或與具有種族個人特徵(如頭髮質地、膚色或某些面部特徵)而受到不利的對待。膚色歧視是指因膚色不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因個人與某個種族或膚色的人結婚(或有關聯)而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也是種族/膚色歧視。

在歧視中,受害者和歧視者有可能是同一種族或具有相同膚色。

種族/膚色歧視和工作情況

法律禁止任何方面的就業歧視,包括雇用、解雇、薪資、工作分配、晉升、裁員、培訓、附加福利以及任何其他雇傭條款或條件。

種族/膚色歧視和騷擾

基於個人種族或膚色的騷擾是違法的。

騷擾可能包括種族誹謗、對個人種族或膚色的攻擊性或貶損性評論,或展示具有種族攻擊性的符號。儘管法律不禁止單純的調侃、隨意評論或不太嚴重的孤立事件,但當騷擾頻繁發生或嚴重到形成敵對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或導致不利的雇傭決定(例如受害者因此被解雇或降職),則騷擾是非法的。

騷擾者可以是受害者的主管、其他領域的主管、同事或非雇主員工的人,例如客戶或顧客客。

種族/膚色歧視和就業政策和做法

不論種族或膚色,適用於所有人的就業政策或做法,如果對特定種族或膚色的人的就業產生負面影響,且該政策與工作和企業運作無關,則可能是非法的。例如,適用於所有員工,且不考慮種族膚色因素的“禁止蓄鬍”政策,如果與工作無關,仍可能違法。若此規定過度地損害了基於種族或國籍的就業機會,則該政策是非法的。

適用的雇主

適用於擁有15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 

 

時間限制

員工有180天可以提出指控
(可能可以根據州法得到延長)

聯邦雇員有 45 天的時間可以聯繫 EEO 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