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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前查詢和婚姻狀況或子女人數

有關婚姻狀況以及子女人數和他們年齡的問題經常被用來歧視婦女,如果用來拒絕或限制就業機會,則可能違反第《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

只對女性而不對男性求職者提出此類問題顯然是歧視性的(反之亦然)。即使同時詢問男性和女性,此類問題也可能被視為有意圖歧視有孩子的女性的證據。

一般來說,雇主不應使用與工作無關的問題,包括求職者的婚姻狀況、子女或受撫養人的人數和/或年齡、配偶或子女的姓名。如果出於保險或其他合法商業目的的需要,雇主可以在提供工作機會,並被接受後提出此類詢問。

在錄用求職者之前時,詢問以下問題可能被視為意圖歧視的證據:

  • 求職者是否懷孕。
  • 求職者的婚姻狀況或求職者是否計劃結婚。
  • 孩子的人數和年齡或未來的生育計劃。
  • 托兒的安排。
  • 配偶的就業狀況。
  • 配偶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