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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

報復:聯邦機構經理的考慮因素

報復是聯邦部門最常見的歧視指控,也是聯邦部門案件針對歧視調查後最常見的結果。當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致力於解決這個問題時,你可以提供協助

了解更多關於什麼是報復、為什麼會發生,以及如何預防。EEOC 工作人員撰寫了這篇文章 刊登於《聯邦經理》 2015年夏季期刊上。

《平等就業機會法》禁止雇主基於求職者或員工主張自己免受就業歧視(包括騷擾)權利的報復。主張這些平等就業機會權利是「受保護的活動」,可以有多種形式。例如,因以下原因對求職者或員工進行報復是違法的:

  • 提出平等就業機會(EEO) 指控、投訴、或在調查或訴訟中作證
  • 與主管或經理溝通就業中發生的歧視(包括騷擾)
  • 在雇主接受涉嫌騷擾的調查中回答問題
  • 拒絕遵守可能導致歧視的工作指令
  • 抵制性侵犯或介入以保護他人
  • 請求為殘障人士或宗教活動提供便利
  • 向經理或同事詢問薪資信息,以發現潛在的薪資歧視。

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投訴的員工都不應受到報復。只要員工有理由相信工作場所中出現違反平等就業機會法的情形,即使個人沒有使用法律術語來描述,其他反對歧視的行為也會受到保護。

然而,參與平等就業機會 (EEO) 活動並不能保護員工免受所有紀律處分或解雇。如果出於非報復性和非歧視性 原因,雇主則可以紀律來處分或解雇工人。然而,雇主不得針對平等就業機會活動,來阻止個人在未來抵制或投訴歧視的行為。

例如,若雇主因員工的平等就業機會活動而採取以下行動,則可能構成報復:

  • 譴責員工或給予低於應得的績效評估;
  • 將員工調至較不理想的職位;
  • 進行言語或身體虐待;
  • 威脅向當局舉報或實際舉報(例如舉報移民身份或聯繫警方);
  • 加強審查;
  • 散佈謠言、對待當事人家庭成員不利(例如,取消與當事人配偶的合同);或
  • 增加當事人工作的困難度(例如,特意改變工作時間表,造成個人工時與家庭責任相衝突以懲罰提起平等就業機會(EEO) 投訴的員工)。

有關更多信息,請參閱問題解答:報復及相關問題的執行指南

適用的雇主

根據《民權法》第七章( Title VII )和 《美國殘障人法》ADA 規定,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

根據《年齡歧視法》ADEA 有 20 名或更多員工的雇主

根據《同工同酬法》幾乎所有的雇主

 

時間限制

180天內提出指控
(可依州法律延長)

聯邦員工有 45 天的時間與平等就業機會(EEO) 顧問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