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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須知:性騷擾歧視

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違反了《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Title VII)。第七章適用於擁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包括州和地方政府。它也適用於職業介紹所、勞工組織以及聯邦政府。

不受歡迎的性舉動、性要求以及其他與性有關的言語或身體行為,如果明確或隱晦的影響個人的就業機會,無理干擾個人的工作表現,或製造恐嚇、敵對或冒犯的工作環境,則構成性騷擾。

許多情況下都有可能發生性騷擾,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 受害者和騷擾者可能是女性或男性。受害者不一定是異性。
  • 騷擾者可以是受害者的主管、雇主的代理人、其他地區的主管、同事或非雇主員工的人。
  • 受害者不限於被騷擾的人,也可以是受冒犯性行為影響的任何人。
  • 非法性騷擾的發生,不一定導致受害者遭受經濟損失或被解雇。
  • 騷擾者的行為一定是不受歡迎的。

受到騷擾時,受害者應該直接告知騷擾者這種行為不受歡迎並且必須停止。受害者應利用雇主提供的投訴或申訴機制。

在調查性騷擾指控時,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查看的是整個事件的發生紀錄和情況,例如性舉動的性質,以及指控事件發生的背景。對指控的裁決是根據事實和具體情況做出的。

預防是消除職場性騷擾的最佳途徑。我們鼓勵雇主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騷擾的發生。雇主應該明確告訴員工,性騷擾是不被容忍的。為此,他們可以向員工提供性騷擾議題的培訓,建立有效的投訴或申訴流程,並在員工投訴時立即採取適當行動。

雇主因為個人反對性別歧視的雇用行為,或根據第七章提出歧視指控、作證或以任何方式參與調查、或訴訟,而對個人報復,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