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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您的權益: 工作場所歧視是非法的

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執行保護您免受就業歧視的聯邦法律。如果您認為自己在工作場所或求職過程中受到歧視,EEOC 可以提供幫助。

誰受到保護?

  • 員工(現職和前任),包括經理和臨時僱員
  • 求職者
  • 工會會員和工會會員申請者

涵蓋哪些組織?

  • 大多數私人雇主
  • 作為雇主的州和地方政府
  • 作為雇主的教育機構
  • 工會
  • 職業介紹所

哪些類型的就業歧視是非法的?

根據 EEOC 的法律 無論您的移民身份如何,雇主不得基於以下原因歧視您:

  • 種族
  • 膚色
  • 宗教
  • 國籍
  • 性別(包括懷孕、分娩和相關醫療狀況、性取向或性別認同)
  • 年齡(40 歲及以上)
  • 殘障
  • 基因信息(雇主不得要求或購買、使用或披露基因測試、基因服務或家族病史)
  • 因提出指控、反對歧視或參與歧視訴訟、調查或相關程序而受到報復
  • 干涉、脅迫或威脅雇員行使有關殘障歧視或懷孕工作調整的相關權利。

哪些職場行為可能觸發歧視?

和就業有關的各個方面,包括:

  • 開除、解僱或裁員
  • 騷擾(包括不受歡迎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 雇用或晉升
  • 工作任務分配
  • 薪酬(不平等的工資或補償)
  • 對殘障、懷孕、分娩的員工醫療或員工的宗教文化需求提供合理便利的工作環境
  • 福利
  • 工作訓練
  • 職務分類
  • 推薦
  • 獲取或披露員工的基因信息
  • 要求或披露員工的醫療信息
  • 可能阻止個人反對歧視、提出指控或參與調查或訴訟的行為
  • 強迫、恐嚇、威脅或干擾他人行使權利,或協助和鼓勵他人行使有關殘障歧視(包括給予合理便利的工作環境)或和懷孕有關的工作安排。

一旦發生了歧視,該怎麼辦?

如果您懷疑自己遭遇職場歧視,請立即聯繫 EEOC。 不要拖延,因為提出歧視指控有嚴格的時間限制(180 或 300 天,取決於您的生活/工作地點)。 您可以通過以下任何一種方式聯繫 EEOC:

更多EEOC 的其他資訊,包括有關提出歧視指控的信息,請訪問EEOC網站 www.eeoc.gov.

持有聯邦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雇主

勞工部聯邦合同監督辦公室 (OFCCP) 監督與聯邦政府開展業務公司的非歧視和平權行動。 如果您正在申請與聯邦合同或分包合同公司的工作,或者已是該公司的雇員,就會受聯邦法律保護,免受基於以下原因的歧視:

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國籍

經修訂的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禁止聯邦承包商基於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或國籍的歧視,並要求採取平權措施以確保就業機會均等。

詢問、披露或討論薪酬

經修訂的第 11246 號行政命令保護聯邦承包商的申請人和雇員免受基於詢問、披露或討論他們的報酬或其他申請人或雇員的報酬的歧視。

殘障

修訂後的 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3 節,保護合格的殘障人士在聯邦承包商的招聘、雇用、晉升、解僱、薪酬、附加福利、工作培訓、分類、轉介和其他就業方面不受歧視。 除非在執行上有困難,殘障歧視包括雇主未能為身體或精神有缺陷的合格的殘障申請者或雇員提供合理便利的工作環境。 第 503 節還要求聯邦承包商採取平權措施在各個級別就業中推動合格的殘障人就業,包括行政級別的職務。

受保護的退伍軍人身份

修訂後的 1974 年越戰退伍軍人重新調整援助法,38 U.S.C.4212,禁止就業歧視並要求採用平權措施來招募、雇用和推動傷殘退伍軍人、離職或退伍軍人(即在退役或退役後三年內),戰役退伍軍人,或榮獲武裝部隊服務獎章的退伍軍人。

報復

根據聯邦法律,對提出歧視投訴的人進行報復,參與 OFCCP 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反對歧視都是禁止的。任何認為承包商違反其非歧視或平權規定的人都應立即聯繫聯邦合同監督計劃辦公室 (OFCCP)

The Office of Federal Contract Compliance Programs (OFCCP)
U.S. Department of Labor
200 Constitution Avenue,N.W.
Washington,D.C. 20210
1-800-397-6251 (免費電話)

如果您失聰、有聽力或語言障礙,請撥打 7-1-1 電信中繼服務。 也可以通過OFCCP 在線提交取得幫助。通過 https://ofccphelpdesk.dol.gov/s/ 上網向 OFCCP服務台提問,或致電OFCCP 區域或地區辦事處,可在美國的大多數電話簿在政府和勞工部和 OFCCP 的“聯繫我們”頁面找到我們。https://www.dol.gov/agencies/ofccp/contact.

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計劃或活動

種族、膚色、國籍、性別

除了修正後的1964 年民權法案第七章的保護外,修正後的1964年民權法案第六章,禁止接受聯邦財政資助的計劃或活動基於種族、膚色和國籍的歧視。第六章涵蓋就業歧視,如果經濟援助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就業機會,就業歧視導致或可能導致提供服務的歧視是被禁止的。在這樣的計劃下。 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禁止獲得聯邦財政援助的教育項目或活動中基於性別的就業歧視。。

殘障人士

修正後的1973年康復法案第 504 條,禁止任何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計劃或活動中歧視殘障。如果殘障人士在無論有無合理便利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下都可以執行工作的基本職能,就不該受到歧視。

如果您在任何聯邦財政資助機構的課程中受到歧視,請立即聯繫聯邦提供此類協助的機構。

(2023 年 6 月 27 日修訂)